法規新知

自115年1月1日起,金融機構若知悉移工有「期滿離境、行方不明、查處收容」等情形,原則上將凍結其存款帳戶

一、依據勞動部115年7月16日勞動發管字第1150508886號函辦理。
二、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12月11日召開「研商對聘僱許可期限屆滿或終止僱傭契約離境、行方不明或查處收容外籍移工金融帳戶之強化控管措施」會議決議,自115年1月1日起,金融機構若知悉移工有「期滿離境、行方不明、查處收容」等情形,原則上將凍結其存款帳戶。
三、因近期金融機構反映,於執行前述帳戶凍結後,常有雇主仍依原透過金融機構薪資轉帳之作業發放剩餘薪資,致因帳戶遭凍結而發生退匯、無法入帳之情事,衍生後續薪資給付爭議等情。
四、據此,勞動部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打詐措施,並保障移工領取薪資之權益,請協助向雇主宣導,儘量於移工期滿離境前,結算、給付應付薪資,或改採以支票或現金或其他無須使用原帳戶之方式發放,以兼顧防詐目的與保障移工領取剩餘薪資之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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